湖北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审计保密工作,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要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充分认识审计工作保密的重要性,恪守《审计人员守则》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 专项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二) 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数据和报告;
(三) 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四) 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 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
(七) 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八) 其它应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保密规定:
(一)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所涉及到属于国家和学校绝密、机密及秘密级事项,在未得到上级明确指示时,严禁向他人告知;如确有必要告知他人时,经请示,方可在限定范围内通告。
(二) 所有项目审计过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审计结果及结论只能依审计程序处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外泄及传播。
(三) 凡限于本处或一定人员知悉的一切事项严禁外传。
(四) 审计场所非工作需要,不得容留他人闲聊,人走关门,以防审计资料丢失。
(五) 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对各办公室计算机设置密码,严禁非审计人员动用、调阅有关审计资料,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
(六) 凡属保密类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保管都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提供内部使用,并实行登记签收制度。
(七) 外单位或外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必须经审计处领导批准。凡涉及保密事项,应婉言谢绝,不予答复。
(八) 审计事项结束后,确定为作废资料的,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焚毁。
(九) 发生泄露审计秘密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大学审计处
20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