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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审计处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对校内财务收支、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校办产业经济效益等事项进行审计,并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条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审计法规,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充分发挥审计处审计监督作用,为加强校内财经管理,规范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当好参谋。 
  第五条 按照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建、维修,经济效益等审计工作和各类招投标审计监督,积极完成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审计任务,定期向校党委和行政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组织审计人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审计法规及审计专业知识,定期选派审计人员参加校外举办的审计专业培训班的学习,为做好各项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