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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7)--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00:00 浏览次数:

第五章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九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五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九十七条  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条  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高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高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附属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高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9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