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住宿费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不以报账日期为准。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参照厅级标准执行。
三、差旅费报销的其他事宜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9号)以及《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校党办字〔2014〕14号)等文件执行。
湖北大学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