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合作单位、兄弟院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内外来宾。
第二章接待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口对等、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中午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集体聚餐;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同城公务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的公务活动。在同城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安排盒饭、份饭或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校内工作用餐行为。校内组织招生宣传、新生报到、承办考务、学生就业招聘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确因需连续工作、不能离开活动现场等客观原因,自行用餐有困难的,组织单位可安排不超过25元/人标准的工作盒饭。组织单位需提前列入活动方案中,严格预算开支、严格控制用餐人数。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各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预算规模,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上年预算数。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用餐标准每桌控制在早餐人均50元以内,中餐、晚餐9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仅限地产常用酒且中档及以下标准。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交通接待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属学校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
3、属各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三)住宿接待
1、学校不负担公务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可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或学校周边协议酒店住宿。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住宿费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应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十二条外宾公务接待标准
参照执行《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文标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和事后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前应填写《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附件1);公务接待后应填写《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附件2)。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依据。
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报请参与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报销严格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提交相关重要公务邀请函、电话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财务票据(发票或结算票据、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公开本单位、本部门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事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作为“三公经费”之一,学校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纪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办字[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2.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