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专项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4号)
为了规范专项经费开支,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经费是指从各种渠道取得的、明确了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以下项目:
1、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简称“纵向课题经费”, 不包括横向合作科学研究课题经费)。
2、学校资助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课题经费。
3、中央、省下拨和学校自筹的基建、维修经费、设备费和重点学科等专项建设经费。
4、其他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1、专项经费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其实行目标责任制。
2、按经费使用的效益目标编制经费开支预算,预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预算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按预算审定程序批准。
3、基建、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执行招投标制度,实行集中采购。
4、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事中监督,项目完成后,由专项经费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接受经济责任和效益专题审计。
第三条 专项经费开支的原则。
1、专户管理。在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收支核算。
2、专款专用。必须按原定预算项目开支经费,不得超支,更不得挤占、挪用。
3、专人负责审批。由专项经费负责人根据预算的项目和额度审批。
4、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列报接待性质的开支。如确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监察处将对此项开支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