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供应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维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我校基建(维修)工程采购活动中的各类供方,即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设备材料等供应商。
第三条 考核原则:以质量和诚信为主,全过程考核。
第四条 考核范围: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供应商的考核范围,包括资格预审、招标考核及验收考核等三部分;对施工单位的考核范围,包括资格预审、招标阶段考核、施工阶段考核、验收阶段考核和保修阶段考核等五部分。
第五条 考核项目分为基本条件考核和业绩考核两类。基本条件考核内容包括招标阶段考核和施工阶段考核,基本条件考核的结论为必要条件。业绩考核内容包括验收阶段考核和保修阶段考核。
只有在基本条件考核为合格的前提下,才能对供应商继续进行业绩考核,并按业绩考核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论。
第六条 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可结合单项工程招标报名进行,也可在日常进行。
2.预审内容主要为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有关的资质证书、注册资金和企业近年的主要业绩等(由武汉市组织招标的工程和依法另有审查规定的工程项目除外)。
3.预审方法:规划建设处办公室负责核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以及供应商近三年的主要业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考查程序。对于近三年在我校进行过类似工程且信誉好的供应商,可不对其进行业绩考查。
第七条 招标阶段考核
1.规划建设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阶段考核。
2.凡有以下诸种行为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供应商。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已接受招标邀请,无故不参加招标活动的;
(5)主观故意提高或降低报价,扰乱评标秩序的;
(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施工阶段考核
1.具体工程项目组负责组织施工阶段的考核。
2. 凡有以下诸种行为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供应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工期施工,且长期拖延的;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进行文明施工且对校园环境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5)拒绝学校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6)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7)向学校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验收阶段考核
1.验收阶段考核与工程项目校内验收同时进行。
2.验收阶段考核由规划建设处、使用单位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分别提出考核意见。
3.验收阶段考核的结论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4.考核标准:优良:工程按期完工,工程质量良好,使用单位满意;合格:工程基本按期完工,工程质量合格,使用单位基本满意;其他均为不合格。
第十条 保修阶段考核
1.保修阶段考核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阶段考核的结论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2.考核标准:优良:定期主动回访,积极主动维修,接到保修通知后,能及时到现场进行保修;合格:接到保修通知后,能够到现场进行保修,没有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造成较大的影响;不合格:其他情况均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论的处理
1.考核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我校招标和非招标工程的采购活动。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我校今后的工程采购活动。
4.规划建设处办公室负责归纳整理考核结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规划建设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