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基建(维修)合同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与基建(维修)相关的合同行为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若因合同经办人的失误,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合同经办人及相关领导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合同的签订,一律实行合同签订审批制度。
第四条 签订各类合同时,合同经办人须认真审查合同初稿,应与《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五部分合同管理的规定一致。先交处办公室主任初审,再交分管处长审查签字后呈处长、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处办公室留存。
第五条 所有合同书必须首先由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才能由甲方代表即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最后到处办公室加盖学校基建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书原件一式六份。其中,乙方二份、甲方四份(包括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处办公室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合同书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经办人应立即分别呈送以上各单位。
第七条 所有合同书原件由处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经办人不得将合同书原件留存于个人手中。
第八条 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若发生修改,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在处办主任监督下将原合同书全部收回留存;修改后的合同书,甲乙双方负责人应谨慎及时签定协议,就原合同修改内容加以说明。
第九条 合同书的项目名称必须齐全、准确、规范;合同书中涉及的经费一律要标注大、小写金额。
第十条 规划建设处所有建设项目的经费支出均实行付款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付款经办人办理付款手续时,必须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认真填写《付款审批单》,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处领导审查签字后,呈处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2)持审批后的《付款审批单》到处办公室复印,并将复印件留存登记;由处办公室在《付款审批单》原件上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
(3)持加盖公章后的《付款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处办公室主任负责审阅《付款审批单》并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
第十三条 未经处办公室主任允许,付款经办人不得私自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付款审批单》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后,付款经办人不得私自更改付款金额和收款单位;若确需更改时,必须重新填写《付款审批单》及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项目投资计划(特殊情况除外)或所签合同未在处办公室留存的,不予办理盖章手续。
第十六条 若同一个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商同时办理几份合同的付款手续时,付款经办人必须按合同份数逐个填写《付款审批单》,不允许在一张《付款审批单》上同时为多份合同付款。
第十七条 所有合同经费的支出,处办公室必须逐一进行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