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代收及代管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字[2005]5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代收及代管款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湖北大学代收和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且不能作为学校收入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 学校对代收和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合理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在会计帐务上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第四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
校外单位必须通过委托校内单位承办,提交代收费的文件依据、委托函件;校内承办单位提交分管校领导审签的申请书(见附件)。需收会务资料费的,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
第五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的交缴
代收费一般由财务处工作人员代理,特殊情况可由财务处委托校内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代办,收取的款项及时入帐。收到代收和代管款项必须出具合法的收款票据。
第六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的支付管理必须由委托方指定专人负责,确定专职或兼职办理人员。
第七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不支付人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开支人员费用时,须事先出具申请,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代收和代管款项的清算
代收和代管款项一般一事一清,不跨年度;代管款项需跨年度的,须事先申请。财务处定期对帐并向委托方提供收支清单。
学校按代管款项收入进帐额,收取不低于10%的资源占用管理费。
第九条 附则
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收和代管款项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