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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财务处关于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 00:00 浏览次数:

湖北大学财务处关于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一、报销原始凭证的一般规定

1、支付款项应取得原始凭证(正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非经营项目),非正规票据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出具文字申请,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所在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并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复审。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名称、编号、日期、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4、原始凭证(医疗费除外)如有遗失,须提供原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复印件和文字申请(含经济责任承诺),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的时效。报销时原则上只接受一年内的票据,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医疗费除外),须出具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审签。

6、原始凭证票据较多时,应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同类、同金额的粘在一起,顺次粘贴,呈阶梯状。粘贴时可以错开移位,但应露出金额、日期等主要内容,不能完全重叠覆盖。每张粘贴纸同时应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

二、报销原始凭证的特殊规定

1、批量购买物品,须附物品清单(加盖与供货商发票一致的公章)。

2、固定资产购买、维修项目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和校园建设部门统一办理招标,并办理验收手续。大件、批量物品须附购买合同(协议)。维修项目须附审计报告。

3、单笔金额支付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须附合同(协议)或说明。

4、市外差旅费及相关支出实行一事一单实名制报销,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单独报销并从本单位的招待费指标中扣减。出差期间交纳会务费(与会议通知一致)和报销招待费的,不再另外发放伙食补助。非业务需要的旅游景点费用由个人自费承担,不予报销。

5、市内交通费凭公交车票、一卡通票据和出租车车票报销。出租车车票不得有连号及同时段票据。票据较多时,另须提供事由清单和汇总表。

6、通讯费实报实销的,一般使用电信部门提供的票据。限额报销的,也可使用定额票据。

7、招待费报销时须逐笔填写报销单上的每项内容,并受招待费指标的限制。

8、支付给校外人员酬金(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对方签收单(或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证明)。

三、签字和审批的规定

1、所有开支须按预算项目执行,报销时须在原始凭证(报销单)上注明预算开支渠道,无预算项目及超预算额度的不能报销。

2、所有开支至少须三个及以上人员签字,即经手人、验收(证明)人和主管领导(经费负责人)等。

3、人员经费支出(单笔,下同)一万元以下、公用经费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审签;人员经费一万元以上、公用经费五万元以上的还须由财务处处长审签;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上的所有经费,另须由分管校领导审签。专项经费有特殊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公用经费中的公务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均须由财务处分管领导审签。

四、资金结算的规定

1、款项支付一般通过财政支付或学校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收款单位必须是原始凭证的出具方。遇特殊情况支付金额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上需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的,可用网银方式结算,但须事先申请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签。通过银行卡或邮政支付的,报销时须附银行结算单或邮寄凭条。

2、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一般不支付现金。需提供个人在武汉市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公务卡、活期存折、借记卡)或校园卡账号,以网银或一卡通方式结算。

五、本规定自41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