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Organization

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2]16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211

 

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课程学习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校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所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和成人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辅修班、双学位(第二专业)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全校学费、住宿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院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课程选修、成绩管理等工作挂钩;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信息,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各级学生工作队伍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在收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当年教育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下达。

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对校内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指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具体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建立住宿费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

各学院应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视作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各学院党团组织既要注意关心欠费学生,又要经常敦促学生按时缴费。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进行监管和对日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

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相关学院、研究生院负责;

成教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联合办学的费用催缴分工为:全日制本专科生(职业技术学院)由财务处负责;成教类本专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应报学校法律顾问室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缴纳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均由财务处直接收取,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收费管理室,安排专职收费人员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与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设点集中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条件和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新学年缴费,学校实行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本人银行卡(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中,学校通过银行统一代扣缴费。未通过银行代扣缴费的学生,新生于入学报到时缴纳,老生于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缴纳,缴费方式可采用网上银行缴费、收费现场刷卡或现金缴费。

  第十四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的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制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均按其升本当年新生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办理,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注册联合办公室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老生一般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北大学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正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的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起1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九条 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各类学校奖助学金(不含政府奖助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直至冲减完为止;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将停发其各项补贴。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凡不按期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暂缓发放毕业证和办理档案转接手续,成教类欠费学生同时缓发学位证。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学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每次办理报考手续前,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停办报考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五章    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学籍异动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校方予以退款。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