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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作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各类资金来源建设的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采购及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消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各阶段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和客观的监督、咨询、评价和确认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促进学校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组织及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调整时,审计计划亦按规定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反馈、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开展方式:

(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施工的,由其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结果清单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按年度不低于20%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审计复核。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至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招标的由审计处组织审核(或编制)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出具审核意见书;无需招标的由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需求,确定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若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对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可进行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审计。

(五)根据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可进行除以上审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投资估算审计;

(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计;

(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

(四)施工过程跟踪审计;

(五)竣工结算审计;

(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七)学校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投资估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核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正确性、编制方法的适用性、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审核投资估算中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内容及各项费用,应重点对工程量的计算,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要素价格的确定,定额子目的套用,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计取的正确性、全面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范围、内容、计量与计价依据、原则要求和内容描述等,审核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核。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竣工结算方式及价款调整的合理性。

(二)对隐蔽工程进行审核。审核基础结构、中间结构、土石方工程等隐蔽工程的量价,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

(三)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核。审核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品牌是否符合招标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审核进度款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五)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审核变更或签证的经济性、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并进行比价分析。

(六)对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量价的一致性,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业务。

(七)对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审核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真实性和正当性;索赔资料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全面性、合理性;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等;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与完整;

(二)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且符合计量规范;

(四)审核工程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各项费用、规费和税金等计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是否真实、准确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审核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财务管理、资产移交、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与调整情况,资金筹集与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项目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五)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处理等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交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

(二)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初步形成审计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

(三)审计结果的审核与出具。初审报告征求送审单位意见后,审计处对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初审报告进行复核,再经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会签后,出具正式审核结果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将相关资料归还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还应提供详细的资料清单,移交双方对相关资料清理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审计报告公布。审计处对已受理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以审计报告形式发文并对相关单位公布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项目送审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组织审核资料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同时按照审计处资料交接要求,与审计处办理相应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处从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开始审计工作,并依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现行规范要求和相关文件及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时间: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的项目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竣工结算审计时间:送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 至10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上述时间均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反馈初审意见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初审意见3天内、在收到结算审计初审意见5天内将反馈意见书面告知审计处,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形式包括工程项目概算及招标控制价会签书、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会签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会签表等,内容含工程项目名称、经审计确认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项目造价送审及审定金额等,必要时出具工程项目处理建议。审计意见书需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确认审签,必要时报分管建设工程或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一般包括:

(一)投资估算审计资料:

1.投资估算工程造价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复文件及校内决策相关资料;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计资料:

1.投资估算文件;

2.送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的文件或资料

2.投资估算文件、设计概算文件;

3.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造价报告;

4.工程施工图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

5.图纸会审资料;

6.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7.招标文件中与量价相关的资料及主要材料(设备)资料;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施工过程跟踪审计资料:

1.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2.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合同资料;

4.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单项工程竣工相关资料;

5.变更、签证资料;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资料;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的文件或资料;

2.审计承诺书;

3.招标文件(含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5.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

6.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合同资料、施工方案;

7.施工图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

8.变更及图纸会审资料;

9.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含影像);

12.变更、签证资料;

13.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

1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对各类送审资料,必须先行审核确认,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合格的结算资料。超过3个月没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审计处方可受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一)相关程序不齐全、不完备,尤其是未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

(二)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三)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五)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审意见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达成一致意向,且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或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时,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三)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四)审计过程中若需进行测试检验、调查取证,由审计处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列支。

(五)未经预算审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总价包干合同,其合同价不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审计中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当合同内据实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时,以合同价为最高限价。

(六)凡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以及无法查证的工程,不予开展竣工结算审计。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共同做好鉴证。

(七)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确认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超出结算审定金额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施工单位追回超付金额。

(八)工程采购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依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条款。应审未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九)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项目特点,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基建工程所发生的由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建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按学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收费标准分别计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达到20万元及以上时,按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工程项目经审计后,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以外的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有关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学校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独立的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