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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校审字[2011]6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  制度  通知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9印发

 

                                      校对:张文登

 


湖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校纪委、组织部、审计处、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组成,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参会成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承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文件;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处理;

(七)商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提出下一年度(个别审计可适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提请联席会议讨论;

2、将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学校批准;

3、根据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下达书面委托审计通知;

4、主持审计工作进点会,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5、督促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6、以适当方式将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联席会议进行反馈;

7、将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档案。

(二)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经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组织部、人事处的委托,组成审计组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4、向纪委、监察处移交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要违纪违法线索;

5、向校领导和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6、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7、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校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总体安排;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和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4、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四)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的主要职责: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印发的财经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向联席会议组成部门通报;

2、根据工作中掌握的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向审计处建议审计重点;

3、协助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国有资产帐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提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学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