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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00:00 浏览次数:
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27 浏览次数:961人/次

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审计监督制度,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为,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对现行审计准则进行修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www.audit.gov.cn),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SJZZ@audit.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930日。

 来源:民网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 审计结果跟踪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高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相关责任的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查。

  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

  第八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准则的条款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

  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

  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解释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使用可以或者未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1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正直坦诚,做到:

  ()崇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歪曲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做到:

  ()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避免偏见。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做到:

  ()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

  ()严谨细致,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勤勉高效,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业务;

  ()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