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校党字[201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师生员工中发挥表率作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的品质。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正确用权,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用公款进行相互宴请和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等节日拜访活动;
(四)不准接受校内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酬金和其它各种福利财物,或从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六)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七)不准利用职权向校内有关单位推销产品或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招聘工作制度,严禁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选票、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徇私舞弊;
(五)不准违规擅自决定人事任免、招聘、调动、岗位聘任和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和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三)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四)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六)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七)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采购、资产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四)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五)不准借批准购买、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教学、科研等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不准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三)不准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不准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骗取荣誉和专业技术职务;
(五)不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从事的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六)不准在学生考试、成绩、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攻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办学有关规定,严禁违反招生考试、合作办学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擅自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调整专业;
(二)不准违规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得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不准用职务发明专利私自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三)不准违反规定多头领取工资和津贴;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兼职外,不准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人员招聘、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规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三)不准违规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弘扬正气、艰苦奋斗,严禁任何挥霍浪费和有悖道德的行为。
(一)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不准违规超编制使用小汽车,或擅自用公款购买小汽车,严禁公车私用;
(三)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四)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五)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任何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
(一)不准个人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二)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干部任免、人事调整、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新建再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策;
(三)本单位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未经民主程序擅自决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将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湖北大学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