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解读
2015年5月25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鄂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我省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也是我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建成高教强省的重要保证。
昨日,文件起草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2014年,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在第二十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高校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湖北是高等教育大省,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高校党组织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着眼全局、把牢方向、突出重点、勇于创新,高校党建工作成绩显著,高校师生思想主流呈积极、健康、向上的态势,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我省高校党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其关键是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
《意见》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求。学习贯彻好《意见》,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全省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湖北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意见》共十条,以全面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按条条谋篇布局,不求面面俱到,主要体现改革创新,回答了为什么加强、谁来加强、怎样加强等一系列问题。第一条是强化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提出高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条是高校党委决策和运行机制,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重大事项需经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第四条是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强调按照“两家”要求和“五好”标准,选配好高校领导干部,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第五条是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开展高校院(系)级单位党政主职“一肩挑”试点,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第六条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推进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七条是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第八条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第九条是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第十条是保障措施,强调要加强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校党建工作投入保障机制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考核机制。
《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到于法有据,符合上位政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省高校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部分高校党委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党政关系不协调、院系教书育人“两张皮”、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相对薄弱等,对症下药,提出对策,体现问题导向,破解工作难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着眼于高校党建工作制度创新,以有力的改革举措,强烈的创新精神,在落实责任体系、创新基层党建、占领思想阵地、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重点突破,创新体制机制。
问:如何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何正确处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
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把“四个有利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要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要有利于完成高校肩负的重大任务,有利于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不能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割裂开来,党委领导是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实体负责,作决策、总负责。党委要总揽,但不包揽,要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负责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具体负责,对党委决议的执行负责。《意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四个有利于”的原则,以强化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为立足点,对高校党委、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定位作出了明确界定。第一,强调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第二,强调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决策制度,凡是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三,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人代表职责。
问:《意见》对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关键。《意见》就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如下举措:一是明确了高校领导干部配备的要求和标准。提出按照“两家”(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和“五好”(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选配好高校领导干部。特别强调,要按照政治素质强、管理能力强“双强”的要求选配好书记、校长。书记、校长都要努力成为政治家、教育家,共同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责任,不能书记只抓党建、抓意识形态工作,校长只抓行政、抓业务工作。二是强调形成以党委书记为班长,副书记、常委(委员)分工负责的坚强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兼任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长由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担任或兼任,从班子建设上强化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三是提出要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四是对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交流作出了规定,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推进高校之间、高校与地方政党之间干部交流,以保持高校领导班子的活力。
问:为什么要在省属高校开展校级领导干部全职化试点,如何推行,会不会影响高校学术建设?
答:开展高校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是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一个重要创新举措。据了解,世界一些知名大学的校长也是全职化。当前,我省绝大多数高校领导干部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学术活动,无法保证集中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同时也存在与教师争利益、争资源的现象,还存在有的领导“挂名”科研的问题。试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条。一是试点限于部分条件成熟的省属公办高校,中央部委在鄂直属高校和民办高校不纳入试点范围。二是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首先是书记、校长实行任期全职化,然后逐渐扩大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最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也将实现全职化。三是全职化要求高校领导干部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管理工作,原则上做到“五不”,即:任职期间不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不申报教学科研项目、不参加教学科研评奖、不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不申报各类人才工程项目。需要说明的是,“五不”并不包括给学生授课,而且要鼓励给本专科学生授课。四是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将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职业化考评体系和薪酬制度。关于高校领导干部全职化是否影响我省高校的学术建设和学术地位问题,调查分析表明,目前,省属高校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约占全省高校的15%,其中,省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承担的项目占省属高校项目总数不到0.5%,省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实行全职化,无论是对省属高校还是对全省高校的学术建设、学术地位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从长远来看,校领导全身心投入管理和服务工作,广大教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教学科研成果不断涌现,其意义远远大于个人取得的学术成就。
问:开展院(系)党政主职“一肩挑”试点基于什么考虑,如何推进?
答:根据《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主要是起保证监督作用,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调查发现,在院长(系主任)、书记分设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两张皮”,一手硬、一手软,甚至党的工作被边缘化,学校党委决策和教书育人任务难以落到实处,党的建设在院系层面出现“中梗阻”现象。在总结我省实施的高校系部室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提出,开展院(系)级单位党政主职“一肩挑”试点,院(系)主要负责人身兼两职,既是业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又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一岗双责”,以便更好统筹资源,使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相互促进,教学科研与教书育人融为一体。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第一,要精心遴选好试点单位。试点院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一肩挑”人选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院长(系主任)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外籍人士担任的,不纳入试点范围。第二,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对“一肩挑”负责人,既考核业务工作绩效,又考核党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第三,院(系)实行党政主职“一肩挑”的,配备一名正院(系)级专职副书记,协助抓好党建工作。院(系)党政主职“一肩挑”只是干部配备方式的调整,与《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确立的院系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并不矛盾,其目的是要在院(系)层面更好落实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实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
问:《意见》对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采取了什么新举措?
答:高校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必须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意见》从理论武装、阵地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要求:第一,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进”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为实现中国梦筑牢思想基础。第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具体措施有三条:一是做好思政课教师配备工作,要求各高校按师生比1:350-400的比例进行配备。二是要改善思政课教师的待遇,提出确保思政课教师的平均收入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其他专业院(系)教师的平均水平,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是实施“特聘教授计划”,选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担任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授。第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着力推进“两室一网”(教室、寝室和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严肃课堂讲授政治纪律,绝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建好管好用好校园网络,掌握网络舆论的主动权;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使寝室不仅发挥生活场所的功能,更要成为文化育人的重要阵地。第三,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校教师要切实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守好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问:《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采取了那些举措?
答:民办高校是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促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要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去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办高校自主发展、自主办学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对民办高校也要加强管理,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其公益属性,确保依法依规办学。为此,《意见》就加强和改进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提出了五项举措: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委书记选派选任制度。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个别条件成熟的,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委任。二是推进“交叉任职、双向交流”。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理事长)、校长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兼任党委副书记。三是切实发挥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四是加强经费的监管。依法建立民办高校事业费收入监管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学校事业收入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工作。五是建立惩处机制。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问:为何将省政府举办、设在市州的本科高校党的关系调整由省委高校工委统一管理,调整后管理方式有何变化?
答:省委高校工委是省委负责高校党的工作的职能部门。目前,由省委领导、党的关系归口省委高校工委管理的有高校33所。《意见》提出,将“省政府举办、设在市州的普通本科高校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党的关系调整由省委高校工委统一管理”。意味着长江大学等10所由省政府举办、设在市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将由所在地地方党委变更为省委高校工委,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委高校工委具体负责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目的是为了加强省委对全省高校特别是本科高校党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隶属关系调整后,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所在市州地方党委要继续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按照省委的要求,党的关系不在省委高校工委的高校,省委高校工委也要加强指导。
问:如何保证《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答:《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对党和国家未来高度负责的政治自觉、政治态度和政治担当。各级党委、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第二十三次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意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上来,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要细化具体措施。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就有关工作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逐项抓好落实,真正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加强指导检查。省委各部委要加强对高校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指导,注意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支持高校探索创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