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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武汉市行业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适用范围为校园基本建设、环境建设、维修及改造工程(包括所有公用房屋的改造、维修等工程)的全过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有关行业管理的规章;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诚实守信;
(三)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四)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基建管理的内容
基本建设的管理主要指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包括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结算和后期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对校内基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控制及监督。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校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并对年度计划、建设规模等重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对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3)监督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工程项目执行的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合同履行情况及资金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基建工作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4)负责基建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听取使用单位意见;
(二)规划建设处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组织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办理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手续等工作;负责校内维修、水电及绿化工程的建设计划、招投标、材料和设备考察及选定、工程预决算、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场地、周边环境、道路、水电使用管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校内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各项工程建设资金的调度和支付,编制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月度和年度报表。
 
 
二、工 程 立 项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财务状况,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意向,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报立项。
(二)校园环境建设、维修项目:校内各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经规划建设处审核汇总(规划建设处也可直接提出意向),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规划建设处组织实施。
(三)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四)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学校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三、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七条 校内所有基建项目的勘察与设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按校园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使用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提出设计任务书、起草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图纸会审等。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须请专家评审,并以公开方式接受师生员工评议,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规划建设处与设计单位协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大宗工程用材(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等均属招投标范围。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预审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必要时实地考察投标单位),研究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投标入围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评标办法等;
(五)组织投标入围单位踏勘现场,并针对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答疑;
(六)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编制标底;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招标中心或学校递交投标文件;
(八)规划建设处组织开标会议,评定中标候选单位;
(九)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定标原则;
(十)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二条 定标原则
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定标原则;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定标原则。
 
五、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拟定
新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维修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拟定。合同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合同条款力求全面、严密、具体,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着重明确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含工程合同价、工期、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2、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3、违约责任的约定;4、工程保修及后期服务;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第十四条 合同审定
重大工程合同必须经湖北大学法律顾问室、规划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审签,由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定和盖章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合同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湖北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约和管理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文本应分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
 
六、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开工通知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规划建设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否则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变更通知
(一)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
(二)调增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建设处讨论审定,调增预算在10~50万元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调增预算在50~100万元的需报校长审批,调增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所有调增项目必须有规划建设处出具的项目变更通知方可被认可。
(三)委托设计的项目变更需附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图章”的变更图。
第十九条 工程日志
(一)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二)施工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天气、任务安排、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人工材料、机械投入情况、技术与质量情况及处理情况、隐签、变更记录等;
(三)甲方负责人应定期抽检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时施工日志作为质量评定和乙方签证的依据之一,并随项目其它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条 隐蔽记录
(一)隐蔽工程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监理、乙方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记录;
(二)新建项目隐蔽工程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三方签字认可方可被认可;
(三)维修项目隐蔽工程由规划建设处(二人以上)、项目使用方和施工方三方签字认可;
(四)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五)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可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现场管理
(一)乙方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落实修改措施;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施工人员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封样后送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五)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现场管理,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下达停工命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责令施工方整改。
第二十二条 材料管理
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规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的选定必须经过规划建设处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工程用大宗材料,还必须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选定。甲乙双方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指定材料厂商或者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七、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范围
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都应配备施工监理。单项工程造价达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招标
基本建设项目在省或市工程招标中心进行招标,并确定监理单位。维修、改造、绿化工程由规划建设处确定监理单位或由规划建设处负责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职责
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等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涉及变更工程造价、下达停工令等重大问题需先报规划建设处同意。
 
八、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六条 竣工报告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规划建设处提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由规划建设处组织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部门的代表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做好预验收记录;
(二)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规划建设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建设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新建项目由规划建设处邀请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校办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教工代表集中验收。
(四)维修改造项目由规划建设处会同施工单位、后勤保障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
(一)新建项目按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国家有关的验收规范及建审部门的设计文件的内容验收。
(二)维修工程按招标文件、技术资料、开工通知单和变更通知单的内容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概况,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量等;2、工程质量的评定;3、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4、主要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建设处向后勤保障处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由后勤保障处接管并负责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
所有工程的竣工资料应一式三份,一份交武汉市城建档案馆(领取“回执单”);一份(附“回执单”),由规划建设处核对无误后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由规划建设处自留备查。
 
九、审核审计及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审核范围
校内(含二级、三级单位)所有建设、维修项目都属于审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增减变更签证、隐蔽签证、材料价格、预付款项、合同约定等。
第三十四条 审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工作由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完整的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送回规划建设处。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
审计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结算
所有建设工程经审计后,项目管理人员持规划建设处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正规发票、审计报告、经济合同、结算资料及后勤保障处出具的水、电结算证明,到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扣留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结清工程款项。工程项目经审计后,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百分之五以外的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十、固定资产移交及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所有验收手续后,由规划建设处与后勤保障处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值报告单,分送财务处和后勤保障处。
第三十七条 拆除、拆迁工作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后勤保障处及有关单位予以配合。拆除工程由规划建设处及时办理减值手续,分送财务处和后勤保障处。
第三十八条 大型设备(如电梯、锅炉、实验设备等)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接管单位和使用单位移交相关资料。接管单位或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参加试车或试运行,运行正常后由接管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决。其它因人为破坏、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十一、附则
第四十条 凡经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和公开招标确定的事项,任何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应由校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商务洽谈、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中标价款、合同价款有变更时,调增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款、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在从事基建(维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