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Organization

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校内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通知(校财字[2005]3号)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通知(校财字[2005]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财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一、建立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意义
    (一)促使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促使学校的合法经济权益得到保护,既要保证各项合法收入不流失,又要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既要管理权限下移,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理财的积极性,又要确保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负责;
    (四)规范校内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管好用好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建立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责任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二)既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又要实事求是地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即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三)各层次的经济责任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彻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学校负责制定并检查落实学校机关部(处)、后勤、产业、校区、院(系、所)、附中附小等中层单位(以下简称学校二级单位)及二级财务机构的经济责任制。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
    三、各级负责人的范围
本责任制所称的各级负责人,是指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四、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的经济责任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依法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审定学校融资、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教代会财务报告,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重大经济决策;
    3、要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1、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经工作,对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校长审定学校融资、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教代会财务报告,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重大经济决策审查;
    3、负责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及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的审定,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4、保证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1、在分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校内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参与编制学校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组织编报学校年终财务决算,开展财务分析,为校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4、积极组织落实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制止“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5、狠抓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学校资金的浪费;
    6、合理调度和科学运筹学校资金,努力从财力上保证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7、负责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关系,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经济权益;
    8、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9、负责拟定学校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
    10、加强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领导,监督其遵守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加强检查;
    1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处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
    12、负责财务处会计资料的完整和本单位财产的安全。
    13、财务处副处长对分管的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本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负责审定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4、负责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保证本单位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不私设小金库;
    6、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负责本单位大额支出的审定,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7、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保证有关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8、单位的副职对分管的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
    1、在本单位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管理单位的日常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接受校财务处的业务领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3、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参与编制本单位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单位预、决算报告并开展财务分析,为单位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负责建立健全二级机构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发生资金安全事故,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考核、奖惩与内部审计
    (一)将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在认真贯彻《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坚决抵制违法行为,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违反《会计法》规定,造成财经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按《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2、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职权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定经济罚款;
    4、截留或转移应上缴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逃避学校监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收入。
    (四)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须按《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离任内部审计,处级以下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或轮岗时需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交接。
    六、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