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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5号)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5号)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的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发[1999]21号、鄂政发[1999]86号等文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和教材费、工本费、赔偿金、体检费、着装费等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
  二、校内所有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校内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执行、检查、监督等方面实施管理。
  三、各种事业性收费均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校内各单位需设立代收代付性收费项目的,均应向计财处申报。报告应写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收费起止日期及所收款项使用方向等,经计财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学校计财处负责全校的收费票据管理。各种收费票据由计财处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根据学校内部经费收支管理的需要,校内单位之间的经费往来结算所需票据(限转帐用)由计财处统一印制,各部门、单位不得自制收费票据。
  五、校内所有事业性收费和代收代付性质的收费业务均由计财处办理。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票款分离"。计财处不再对各单位借发收据,各种收费由单位开具学校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单,缴款人凭缴款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
  六、各类学生按学年度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交清( 特困生除外,但应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有关管理部门凭缴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交的,按月10‰计缴滞纳金。至期末考试前仍未交清学费, 也不申请助学贷款的,不予参加考试。
  七、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接受委托需代收费用的,须将有关文件或委托书报计财处审查同意,并提供委托方的收据, 由计财处统一收取。
  八、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停止收费行为,并全额没收所收款。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生,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且自行收费的;
  2.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自制票据实施收费的。
  九、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计财处停止向任何单位(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除外)下发票据委托收费;原已借出的,不论是否用完,均应立即归还计财处,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十、学校原有关文件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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