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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字[2005]4号)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字[2005]4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湖北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湖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
    第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六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对全校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财务处按规定实行明细账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等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其他应收款项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要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催收催交工作,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交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按照办理助学贷款及缓交手续时的承诺,按时、足额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收到的学费、住宿费要在备查账中一一记载,对学生的各项欠费要进行记载,并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对各类应收款进行清理后,应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以免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交清拖欠学校的所有款项。符合学校规定的减免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学校对无故拖欠学校费用的毕业生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财务部门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校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欠费的学生既没交清欠款,又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擅自或因工作疏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暂付款的范围:
    (一)支付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如材料、仪器设备尚未验收,发票单据不完整等)的款项;
    (二)预付款项(如预支差旅费、预付设备购置款、预付基建和维修工程款等);
    (三)经学校领导批准核定的单位周转金借款;
    (四)经学校领导特殊批准的借款。
    第十八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任何单位负责人不得批复支付个人借款。
    (二)预算控制原则
    因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所以除校领导特批借款的以外,财务处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三)按时结算原则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四)按时清理原则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学校财务部门可停止该单位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单位的其他经费,有关部门还可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校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报账手续。对物资到达学校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其继续用款。其他暂付款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调出、留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对未办报账手续的离退休人员,财务部门要积极催其办理。

                                                第四章  坏帐的核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坏账是广义上的坏账,包括没有纳入学校账内核算而在备查账上登记的应收款项以及纳入学校账内核算的暂付款项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因对方原因造成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报帐,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坏账的确认。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相关单位报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认: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
    (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和核销:
    (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财务部门清理并报学校审批确认后,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二)对确实无法回收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三)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后再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进行初审后再报校领导审批确认,最后由财务处将学校审批同意核销的暂付款项的审批材料交相应的财务部门予以核销。暂付款项的核销由财务处集中清理,集中报批,集中核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财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核销。
    第二十八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