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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5日 00:00 浏览次数:

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党办字【2014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加强预算硬约束,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 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校级干部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七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校内所有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条 出国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具体开支标准按《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三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须提供外事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和湖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