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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2]17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221

 

湖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报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预算,编报本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调整、监督;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第一步:由财务处向全校各预算责任单位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报送财务处。

第二步: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财务处根据会议决定形成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三步: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控制数进行细化预算,并将细化预算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

第四步:财务处按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文件、各单位上报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的细化预算进行预算分配。

第九条  各单位预算编制内容主要是支出预算,具体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处制定的统一表格及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各项支出预算。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业务性质、学生人数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细分为以下11个小项: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购置费、维修费、实践实习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创新基金、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非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业务性质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细分为以下8个小项: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购置费、维修费、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经费应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预算。各专项经费使用单位需按财务处制定的申报格式及要求填报,具体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类型、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理由和主要内容、项目支出明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各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严禁超支;专项经费的使用需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单位。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有效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日常公用经费内部调整,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进行调整,日常公用经费中招待费结余可调整为其他小项经费,但其他小项经费不能用于招待费开支。

(二)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调整额度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算调整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报请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预算调整额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报请校长审批;

3、预算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校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