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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 贯通协同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14:3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合力,提高监督效能,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在各自履职尽责过程中,要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等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成果运用,以协同监督新成效助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协同机制

(一)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各自明确工作对接科室和责任人员,对口负责有关问题线索及文书材料的移送、受理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协调双方之间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事项。

(二)联席会议机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每学期召开1次纪检监察工作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综合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研究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提升监督质量。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三)沟通协作机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加强业务沟通,及时通报双方关注的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和重点内容,相互提供业务协助支持,提高工作针对性,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1.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根据需要可向审计处了解被调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审计情况,必要时可调阅审计档案资料。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可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了解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可予以提供。

2.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对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可请审计处进行配合查证。审计处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核实。

3.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对同一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协商研究问题,发挥监督的综合效应。

4.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参加,可请审计处组织审计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也可委托审计处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专项性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证工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应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移送;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精细化分类,明确问题性质、清晰界定责任、提出处置建议,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综合效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把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在办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开展政治生态评估等工作中,应结合审计结果及相关人员责任界定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三、协作程序

(一)在双方互相移送问题线索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需向审计处提交《移送问题线索(事项)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审计处需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材料。移送单位按照程序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接收单位,并及时交流反馈审计和调查结果。

(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需要调取相关审计资料的,需提供《协查函》,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审计处办理。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三)审计处在完成审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抄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审计处协助配合,需填写《提请协助书》,交审计处按程序办理。审计处在审计监督中需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协助相关工作,需填写《提请协助书》,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事项,可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协商解决。

四、责任追究

(一)审计处进行审计时,遇有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情况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审计整改中屡审屡犯、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审计处可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问责。

(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应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

(三)对隐瞒不报、压案不移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移送问题线索(事项)通知书》;

2. 《审计移送处理书》;

3. 《协查函》;

4. 《提请协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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