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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11:2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党办字﹝2019﹞21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9年6月11日

 

 

湖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规范、科学发展,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二级单位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共同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同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有所侧重。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 预算执行和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 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六) 任期内有关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七)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 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

(九)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机构或经营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以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要求和具体事项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联合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审计组主要成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厘清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征求有关校领导、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拟定的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定,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委托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字〔2000〕21号)、《湖北大学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