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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6日 00:00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财[1999]25号《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内部审计是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处在学校主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本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相对稳定的审计队伍。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学校有关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后勤、产业的资产、负债和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重大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本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十一)、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可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  
  (四)、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  
  (五)、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每年按时报送经费分配计划、工程项目的预算、财务收支年度报表、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计划和经济承包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帐簿、报表、收支凭证和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基建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参加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参与拟定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文件精神,《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的附件一、二、三、八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校领导提出的审计任务,组织部和人事处提出的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名单,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人员分成若干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员,实行分工负责,协同调查、合作审计的项目负责制。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要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对取证材料、原始资料、复印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要妥善保管,装订成册,以便复核。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审批,批复后由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个人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应在二十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学校的决定仍有异议,或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送校档案馆保存。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经与校纪委、监察处研究后,报学校审批: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账簿、凭证、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物的;  
  (四)、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审计纪律, 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校字(198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