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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改革,更独立也就更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00:00 浏览次数:

审计改革,更独立也就更有效

秦川

2015120915:10    来源:人民网

128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涉及实行审计全覆盖,并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改革。目前,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已进行改革试点。

这次审计制度改革,亮点纷呈,比如首次明确“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还提出审计全覆盖,即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依法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在这些亮点之外,还有一处值得特别强调,这就是依法保障审计部门更独立。如何保障?按照《框架意见》,地方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我们常说垂直管理可减少掣肘,这次审计制度改革就明确规定,未来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经费预算、资产等均由省级统一管理,重大事项要向上报告,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可预见,相关措施一旦落地,审计机关可实现垂直管理。

“端谁的饭碗,就得受谁管”,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同级政府负责发放,审计部门容易受制于人,无法超脱各种利益纠缠。特别是目前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别地方政府进行任免,使得地方审计监督工作开展较为困难。正如有业内人士叹言,这种体制导致“派生权力去监督原权力”,“我的权力是政府授予我的,那么你让我派生的权力去监督原权力,非常尴尬”。

如今,改革方向已明确,除了财务不再受同级政府“施舍”,连人员管理也由省级统一管理。具体而言,从领导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和资产管理、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管理、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审计执法责任、审计信息化等方面,均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如此一来,势必增强省级以下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原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所感叹的“审计体制也有它不足的一面,有些地方审计的独立性还有缺陷”等问题,就会逐渐消失。

还需厘清的是,依据《框架意见》,省级人财物归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而非明确为省级审计机关。其意义在于,哪怕是省级审计机关也无权干涉地方审计机关独立审计。

同时,省级审计机关也不是监督盲区。《框架意见》提出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由此可见,此次审计制度改革,一大要点就是通过制度革新使审计少受乃至不受干扰。

众所周知,审计系统实行垂直改革,是继纪检系统提出垂直化改革后又一系统实现垂直改革。根据纪检系统垂直改革释放的效果可知,一旦垂直管理,纪检系统更有威力,也更有效力。同样的逻辑是,经过改革,审计系统也将更有威力和效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审计系统权力大了,更独立了,不代表它不受制约。越是如此,越须被监督。审计署近年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监督,还引进外部监督力量。根据《框架意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社会公众是监督审计机关的主体,这说明各个监督主体都应该发挥作用,不可虚置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有权必有有责,用权受监督。以独立促效力,以监督促公正,审计机关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依法独立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就能当好公共资金守护者、国家利益捍卫者。更重要的是,不仅揭露问题,更重在促进问题的整改,审计的意义就更能彰显。